银行保函和信用证的区别和联系-义乌市柯诺野营用具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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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保函与信用证的区别(1)银行的付款责任不同,在信用证业务中,开证行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而银行保函的担保行可能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也可能承担第二性付款责任;
(2)银行的付款依据不同,在信用证业务中,开证行凭受益人递交的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付款,在银行保函业务中,担保行凭受益人递交的违约声明和索赔书付款?

(3)使用的范围不同,信用证主要用于国际货物贸易,而银行保函的使用范围远远大于信用证。
银行保函和信用证的区别是:1.银行付款责任不同!
2.适用范围不同:信用证业务一般只适用于货物买卖,而银行保函除适用货物买卖外,更多的用于国际工程承包等业务,适用范围更广。
3.对单据要求不同!

4.能否融资不同。
5.与合同关系不同?
【法律依据】根据《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名称,用途,单据等不一样。

银行保函主要用于投标,履约等保证。
备用信用证主要用于贸易方面,需要指定单据办理议付等。
国际贸易中,以银行信用为基础、以出口商为委托申请人、以进口商为受益人的备用信用证与银行保证函正被广泛大量地使用,两者在促进对外贸易、提高出口商偿付能力、保证进口商获取利益方面具有共同作用?
但两者在法律属性、责任承担、独立性,法律依据方面又有所不同,具体区别如下: 一、两者的法律属性不同。

备用信用证条件下开证银行为主债务人(付款人)地位,只要受益人(进口商)提供开证申请人未履约而出具的声明书或者证件。

开证银行就必须按信用证设定条件保证予以支付。
在银行保证函条件下开证银行为保证人地位,根据保证函的设定条件,开证行可以为不可撤销连带责任担保,这时与备用信用证条件下的开证行责任相似?
开证行也可以为一般意义上的担保,这时开证行有权行使先诉抗辩权?
二、两者的责任承担不同?
备用信用证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在有效期内当开证申请人未履行约定的义务,受益人有权开具汇票(也可不开具汇票)随附关于开证申请人不履约的书面声明或证件向开证行或议付行要求付款!
而银行保函则具备第一性或第二性这两种付款责任,在不可撤销连带责任担保条件下,开证行承担的是第一性的付款责任,受益人有权凭自己或第三者签发的证明(或说明)委托人未履行约定义务的声明书或证明书或仅凭汇票向开证行索偿;

在一般担保条件下,开证行承担的是第二性付款责任,开证行有权就委托人是否履约情况展开调查,在证实委托人确未履约后才予以偿付。
三、两者的独立性不同。

备用信用证与设立信用证的贸易合同之间没有关系,具有完全的独立性。
开证行有权根据信用证的规定办理,其付款依据是按信用证规定开具的声明书或证件?
而银行保函与设立的贸易合同之间主合同与从合同的关系,当贸易合同确认无效,则保函也自然丧失法律约束力(有特别约定的除外);

特别是当该银行保函为一般意义上的保证函时,开证行(或委托代理行)还要对委托人的履约情况进行调查,不可避免地牵涉到贸易合同,甚至会涉足由贸易合同引起的讼争。

四、两者的法律依据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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