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信用证和国际信用证的区别-义乌市柯诺野营用具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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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中信用证支付的主要风险摘要:信用证作为国际贸易支付领域一项成熟的商业制度,从其产生至今,一直在该领域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由于信用证自身存在的理论上的缺陷造成了近年来信用证诈骗案件的不断发生!

本文比较几种典型的信用证风险,从而避免操作中产生的风险,从而使这种工具能更好地为我国的贸易发展而服务!

关键词:国际贸易。

信用证!

风险管理我国由于法制不健全,业务人员水平不高以及缺乏有效的监管等诸多原因,我国已成为信用证诈骗的主要受害国。

例如1984年我国有关部门与外商签订进口钢材合同,并租用意大利某航运公司的“欧洲快车”号轮承运,船东签发假提单诈骗,给我国造成1400万美元的损失!

1993年李文凯化名高桥秀雄在海外黑势力操纵下,诈骗我国国内多家单位信用证开证费、手续费2300万元?

而同年又发生中国农业银行衡水中心支行100亿美元备用信用证诈骗案,该案虽经多方努力,未造成对外支付,但为此已耗费了大量人力物力。

信用证诈骗案屡屡发生,触目惊心,危害极大!

一、信用证风险的涵义:信用证结算方式的发展是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在银行和金融机构的参与过程中逐步发展而形成的。

它把由进口商履行的付款责任,转为由银行来履行,从而保证出口商安全迅速收到货款,买方也可以按时收到货运单据,得到货物!

这种方式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进出口商之间互不信任的矛盾。

同时为进出口双方提供了融资的便利!

所以,自信用证出现以来,这种结算方式发展很快,并成为国际贸易结算中普遍采用的一种方式?

但是,信用证的内在交易基本原则存在导致欺诈产生的理论缺陷,存在着很强的利用单据进行欺诈的风险。

同时,由于信用证是独立于贸易合同之外的自足性文件,对单据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任何一个单据上的误操作都可能导致信用证拒付的风险,存在着较多的操作性技术风险。

与单据有关的这两种风险是信用证最重要最常见的风险,是出口商不得不面对的,任何一种都可能导致出口商“钱货两空”!

二、信用证风险的主要表现形式:关于信用证结算的风险分类目前有许多的观点,大同小异。

但是这些分类方法都没有有效的突出信用证风险的特殊性,所描述的风险很多和其他结算方式的风险相雷同。

对于信用证这种特殊的结算方式,本文认为有如下风险值得探讨:1、开证行信用风险?

信用证虽然是银行信用,但是也不是绝对安全的。

在一些国家银行的成立不像中国这样严格,并且需要有注册资本的限制,国外银行的所有权也大多是私有性质的,在这种情况下,银行的资信非常重要!

进口商会同一小银行或者根本不存在的银行联合进行诈骗是完全可能的!

2、信用证硬条款风险。

在信用证的规定格式中,有许多的硬性条款,这些构成信用证的基本要素,如受益人、有效期、装运期、交单期、议付行等,任何一个条款的细微变化都可能给出口商带来麻烦;

另外就是故意使信用证条款与合同条款不一致,就是进口商故意在信用证条款中做手脚,使信用证条款与合同条款有非常细微的差别?

如果出口商没有审核出来,就会出现单证不符,进口商可以堂而皇之地拒付?

如果出口商审核出来,要求修改信用证,进口商的惯用伎俩就是辩称此不符纯属银行笔误,不用修改,保证不会拒付。

然而一旦进口地的市场价格发生变化,进口商便会因单证不符而拒付,使得出口商有苦难辩。

3、信用证软条款风险;

在信用证业务中,进口商或开证行有可能利用信用证只关注单据这一特点设置“陷阱条款”,或称为信用证软条款,即故意以隐蔽的形式在信用证中设置某些条款,使出口商很难,甚至不可能做到单证一致!

4、单据风险。

信用证是一种单据买卖,实行的是凭单付款的原则,在UCP500中有明确的规定,具体如下:UCP500第4条规定:“在信用证业务中,各有关当事人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与单据有关的货物、服务及或其他行为”;

UCP500第15条,还规定了“单据有效性的免责”,指出:“银行对任何单据的形式、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虚假性或法律效力,或对于单据中载明或附加的一般或特殊条件,概不负责,银行对任何单据中有关货物的描述,数量、重量、品质、状况、包装、交货、价值或存在,或对货物发货人、承运人、运输行、收货人、或货物的保险人或其他任何人的诚信或行为或疏忽、清偿能力、行为能力或资信状况,概不负责”?

三、信用证风险管理:1、信用证硬条款风险的防范。

硬条款是信用证完整格式的一些基本条款,这些条款不仅仅要与合同一致,还应该没有常识性的错误,各种具体的规定一定要合理,给出口商的业务操作留有余地!

例如,受益人的基本信息要正确。

货物描述要清楚简洁;

有效期、装运期和交单期要合理等。

2、信用证软条款风险的防范。

信用证的软条款具有极大的危害性,对于软条款风险的防范没有明确的方法,主要取决于操作人员的基本素质,在审证的过程中需要格外的仔细和小心,在一般情况下碰到上述软条款应该一律否定,否则后患无穷!

例如信用证规定:本证暂不生效,待进口许可证签发后或待货样经开证人确认后通知生效。

或许进口商本意就只是为了得到样品,信用证根本就不会生效,对出口商没有任何意义。

需要指出的是,对于“2/3提单”条款的信用证应该视具体情况而定,这是一个非常特殊的条款,如果在业务中完全否定,就可能失去很多的机会,尤其是在非洲,进口商都习惯采用这一条款,几乎所有的信用证都有“2/3提单”的要求,特别是在尼日利亚,已经成为了一种约定俗成的习惯。

因此,在操作中要视具体情况而定,不能一概的接受或者否定;

结语:企业通过信用证业务可以有效地回避对外贸易业务中的商业风险,保障自身的货物与资金安全,银行则通过信用证业务为进出口企业提供信用保障、风险防范及国际结算方面的服务,从而推动国际贸易业务的发展?

可以说,信用证业务能否顺利进行,与进出口商的利益息息相关,同时也与银行的利益密切相关。

因为只有通过不断地向客户提供安全良好的金融服务,银行才能不断地为自身创造业务收入,这也是银行发展壮大的必要条件;

参考文献:[1]吕红军.国际货物贸易实务.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出版社.2002[2]赵丽梅.信用证操作大全.中国经济出版社.2002[3]金留娟.谨防信用证结算风险.技术经济与管理研究.2001.1国际信用证的开证人和受益人分属两个国家,款项的支付一般都使用外币;

国内信用证的开证人和受益人都在国内,一般均使用人民币支付;

用国际信用证在国内融资至少有三种情况:其一,利用融资备用信用证直接融资!

其二,跟单信用证的受益人与银行沟通,将跟单信用证的正本押在银行,并承诺日后装运货物后到该银行作议付或交单,而用开证行的付款偿付从该银行得到的融资。

其三,跟单信用证的受益人在相符交单后,以该信用证项下的收益权作为抵押,向议付行融资,即业内所说的押汇;

两者格式和记载的内容不同银行承兑汇票属于我国《票据法》规定的票据,国内信用证是《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明确的结算方式,两者的格式都由人民银行统一规定,但具体内容大不相同?

银行承兑汇票上的必须记载事项有“表明银行承兑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而信用证上的要素相对较多,除了相应的当事人名称、账号、金额等要素外,还有对货物的详细描述,以及对卖方提供单据的具体要求等。

从使用的要求看,二者都要求有真实的贸易违景由于可以融通资金,银行要求使用双方都必须以真实的商品交易为基础?

开立银行承兑汇票,承兑申请人要出具商品交易合约,连续申请承兑的批发企业还应提供上一次商品交易确已履行的证明,如前手的升值税发票等:国内信用证也要开证申请人出具双方购销合约?

银即将二者都归入对客户单位的授信范围,并根据申请人的资信情况要求交纳一定的担保金;

其他相同之处除开上面所说的两点外,银行承兑汇票和国内信用证还有其他诸多相仿之处;

如,从最终收取款项的方式看,二者都是收款人(得益人)开户行通过委托收款方式收取货款,从资金的矫捷方式看,银行承兑汇票收款人和国内信用证得益人都能通过贴现或议付的方式,提前取得款项,从银行核算方式看,二者都归属表外信贷营业等等。

由于银行承兑汇票和国内信用证这两种票据申请人在向开户行开具票据的时候,开户银行从申请人账户上冻结并划出同等钱数,做为收款方收到这两种票据的时候,因承兑方为银行故承兑危害很低。

二、银行承兑汇票和国内信用证的相同点(一)从两者的作用看,既是支付工具,又是短期融资工具银行承兑汇票和国内信用证都可以用于经济活动中买卖双方债权、债务的结算,同时可以代替现金完成货币的支付。

除了有支付结算功能外,和银行提供的其他支付结算产品相比,两者还有较强的融资功能!

通过银行承兑汇票和国内信用证,申请人与银行建立委托付款关系,并由银行承担第一付款责任,以银行信用代替商业信用,在商品交易过程中起到融通资金的作用。

国内信用证的使用者,在双方签订合同后,买方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卖方收到信用证后,按照信用证要求的时间装运发货,而不需买方当场支付货款?

银行承兑汇票也一样,卖方收到银票后即可发货,买方当时也不需要支付货款?

银行承兑汇票的付款期限为6个月,国内信用证的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二)从使用的要求看,两者都要求有真实的贸易背景由于可以融通资金,银行要求使用双方都必须以真实的商品交易为基础;

开立银行承兑汇票,承兑申请人要出具商品交易合同,连续申请承兑的批发企业还应提供上一次商品交易确已履行的证明,如前手的增值税发票等:国内信用证也要开证申请人出具双方购销合同;

银行将两者都纳入对客户单位的授信范围,并根据申请人的资信情况要求交纳一定的保证金。